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現(xiàn)將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
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生產、委托加工電池的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和我國電池、涂料行業(y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電池、涂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
。ㄒ唬╇姵4%;
。ǘ┩苛7%。
四、外購電池、涂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涂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發(fā)生上述生產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四條所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法頒發(fā)、現(xiàn)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涂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的電池、涂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并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guī)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fā)票內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