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確實是個問題,財務人一定都明白,財務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到稅局辦理好財務負責人變更。
有些會計小伙伴會說,機會不等人,如果工作已經找好了,公司又不配合變更財務負責人的話,可以晚一點再去弄,反正公司以后的事情和我也沒有多大關系。
這樣想的朋友們,請看下面這兩個案例:
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后來王女士辭職(個人原因)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yè)務的時候稅務人員告知辦理業(yè)務受限,并且會影響當前企業(yè)的納稅信用評級,原因為王女士之前工作的A企業(yè)因長期不申報轉為非正常戶,并且王女士辭職時并未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tǒng)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于是王女士聯(lián)系A單位攜帶相關資料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但是A企業(yè)早已不知蹤影。
張先生4年前在一家非常小的公司以兼職會計的身份去做會計,公司只有幾個人,不太正規(guī),在職期間沒有履行入職、辭職手續(xù)。張會計工作了一段時間后,就換了其他公司,但在最近,張先生被稅務部門告知,4年前的那家公司已被稅務部門非正常戶注銷了,而他本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單。張先生聽說要先把公司恢復登記,再正常注銷就可以了,可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早已經找不到了,這讓張先生非常焦急。
看到這里,財務朋友們有沒有出了一身冷汗?這一進黑名單,以后還哪個企業(yè)敢請你。磕阆胂氚,企業(yè)請會計,肯定都不想請個被稅局盯著的會計吧?結果這一但進了黑名單,那以后對個人來說,飯碗不說砸了,肯定也得成個破碗了。
那么,作為會計,辭職后,公司死活不配合,導致自己無法到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把自個名字銷掉,怎么辦才能把這風險降到最低呢?
解決辦法
說到這個問題,首先就要說說法律的規(guī)定了。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稅務登記的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到,企業(yè)不辦變更財務負責人,那是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既然屬于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對不對?那么我們作為會計,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稅務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職責,明知企業(yè)違法而不管,這可是瀆職!
退一萬步說,就算稅局不管,但將來萬一企業(yè)出問題,而和你實際沒關系的情況下,稅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單,那你完全可以起訴稅局,一是要求稅局恢復你名譽,二是要求稅局履行職責,三是要求嚴懲瀆職。
這么一整,誰還敢把你列入黑名單呢?
當然,這里的關鍵,還是得證明,你確確實實把自己離職的事告訴稅務局了。那么怎么證明呢?寫個書面報告,把手機的錄音錄相功能打開,交到稅局,剩下,就沒你啥事了。
當然,有人嫌麻煩,怕得罪人,總想著啥都不干,那以后真要出事了,被放進黑名單里,把飯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該了。
Copyright © 忻州市精誠財稅服務有限公司 2014-2020 技術支持:忻州極客網絡 晉ICP備18013058號-1